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規定 「律師有執行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之業務者,於執行業務期間每一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進修課程,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實際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但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未滿6個月者,自次一年度開始計算在職進修時數。」,故特別邀請蔡昆洲律師擔任講座 *課程係由本會洗錢及資恐防制法委員會於113年11月16日舉辦之線上課程(google meet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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