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專業素養的律師,是審檢辯鼎足而立的關鍵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本會)為落實本(11)屆理監事候選人聯合競選宣言-「律師學院,專業培訓一條龍」,爰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及積極籌備,於108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律師學院」。從律師「職前訓練」到「在職進修」,建立完整、專業、一體化的制度,以強化律師的專業知能,並藉此整合各地方律師公會的資源特色,提供執業經驗交流平台,以期強化保障人權、強化司法「定紛止爭」功能、促進民主法治。
審檢辯乃是捍衛司法的三大支柱,各方本應分別建立完整專業的培訓體系,故由司法院成立「法官學院」、由法務部成立「司法官學院」已久,律師界自不能抱殘守缺,方能共同撐起司法大纛。律師法第1條第1項亦已開宗明義指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為能達成上開使命,律師自應須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識及執業技能;且社會各界對於律師應持續進修,提昇職能之呼籲,亦不絕於聲,此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第二分組亦於第六次會議作成決議:「律師的考選、職前及在職訓練應參照第四分組決議檢討、改進,以提升律師的專業能力,並研議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實因健全之司法,須仰賴律師具備法律專業及職業道德。唯有如此,方能夠確保人權之保障及司法公正。
本(11)屆理監事對前開律師使命早有體認,為提昇律師職業知能,回應社會期待,於競選時即已提出「律師學院,專業培訓一條龍」之政見,故於順利當選後,本會參與「律師法」修正草案討論時,即大力推動應於修正草案中,納入「律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且為符合「律師自治」理念,並主張相關制度細節應由律師自行決定。因此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之「律師法」第22條第1、2項即予明訂:「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前項進修,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其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科目、收費、補修、違反規定之效果、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相關立法工作已獲一定成果。
為回應社會呼聲,本會於107年7月21日之第11屆第4次常務理事會決議,推由紀常務理事亙彥(時任理事長)、李常務理事慶松、林常務理事瑞成領銜組成專案小組;復於108年3月16日第11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律師學院設置辦法」,並依上開辦法規定,設置「律師學院委員會」,由李慶松律師擔任首任院長,及邀請各方碩彥擔任委員。律師學院並設置「不動產法律」、「家事法律」、「勞動法律」、「營建及工程法律」、「金融證券法律」、「稅務法律」、「醫療法律」及「智慧財產法律」等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由具有各該專業領域相關科目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資格;經各該專業領域相關科目之專門職業及技術考試高考、特種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執行業務累計達五年以上;各該專業領域相關科目十職等以上,服務年資累計達五年以上;或服務年資累計達二十年以上之公務員;具有各該專業領域偵審經驗累計達五年以上之檢察官、法官;各該專業領域相關科目產業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長等審、檢、產、官、學各界菁英組成,各委員均為各領域之專家,均為一時之選,故「律師學院」之師資陣容,實屬堅強龐大,永為律師之堅強後盾。
隨著時代發展,社會進步,我國法制亦隨之不斷更迭,而人民尋求法律專業服務之需求自亦隨之提昇。往昔民眾尋求律師服務時,大多透過口耳相傳,但在資訊日趨透明即時的現代,人民認識律師的管道,無異大幅提升,如何吸引人民的目光,當屬重要課題。因此律師透過在職進修,提昇自我服務品質,同時創造自我品牌,吸引普羅大眾之注意,當是時勢所趨。相信「律師學院」之成立,不僅可以強化律師的專業技能,更可協助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正當合法的權益,當是司法之幸,人民之福。
因應律師法於民國108年底的修正,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除特地建置「律師資訊數位管理系統」,方便執業律師執業資訊之變更、在職進修時數之計算外,於108年10月設置的律師學院更推出「律師學院線上學習平台」,讓執業律師得以藉由登入線上學習平台,不用受到地點、時間、距離的限制,即可自由地在線上修習醫療、家事、金融證券、營建工程、不動產、勞動、智慧財產權、稅務法律等八大領域及其他領域之在職進修課程,以精進執業律師之專業技能並達成律師法規定之在職進修時數,此線上學習平台業於109年6月13日正式上線啟用。
109年6月13日律師學院線上學習平台啟用典禮(左起為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全聯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學院院長李慶松、中國醫藥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廖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