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法律專業領域進修科目課綱
民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ADR 委員會通過
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全律會專業領域課綱討論會議視訊會議討論後修訂
本課綱草案旨在為律師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ADR)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 以調解與仲裁為核心,使律師能夠在法律紛爭解決領域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課程內容將涵蓋專家審裁、調解與仲裁的基本理論、法律框架、實務技巧以及倫 理標準等方面,並透過案例分析和實務與實作等課程培養律師在 ADR 領域的專 業能力。
一、瞭解 ADR 中,專家審裁、調解與仲裁的基本概念、原則和流程。
二、掌握專家審裁、調解與仲裁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知識。
三、培養律師在專家審裁、調解與仲裁中的分析、溝通、協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熟悉專家審裁、調解與仲裁案例審理程序及實務操作。
五、培養律師在 ADR 程序中的專業倫理意識和行為準則。
依「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課綱應考量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之專業性,秉持適度及彈性原則,為綱要性、方向性之訂定」,各課程之上課時數依具體開課情形而定。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 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請領「替代性爭議 解決(ADR)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一、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三、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