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3月22日智慧財產委員會通過
民國113年4月9日全律會專業領域課綱討論視訊會議討論後修訂
本課綱旨在為律師提供智慧財產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兼顧法律及實務,使律師在處理智慧財產相關法律業務,能夠更加熟稔問題之關鍵所在。智慧財產牽涉之法律繁多,課綱分為核心課程及次核心課程,既有深度又有廣度,培養律師在智慧財產法律領域的專業能力。
依「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課綱應考量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之專業性,秉持適度及彈性原則,為綱要性、方向性之訂定」,各課程之上課時數依具體開課情形而定。
一、核心課程名稱
二、次核心課程名稱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請領「智慧財產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一、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三、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