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營建及工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科目課綱

營建及工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科目課綱

民國113628日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

 

  • 說明

本課綱旨在為律師提供營建及工程法律相關專業知識及學能,使律師能於本領域中,提升議訂各類型營建工程契約之能力,並增進處理各類型爭議之熟稔度。期能使律師於提供法律意見、擔任調解、訴訟及仲裁代理人,或擔任工程調解人、仲裁人時,具有一定程度之專業水準,滿足當事人需求,並成為統合營建工程技術與法律專業之主要角色。

  • 課程目標
  • 使律師能夠完整理解營建法規架構與監管原則,包括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營造業法、技師法、建築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等。
  • 使律師能夠熟悉政府採購法規,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工程採購之各項管理機制,得分別在政府機關與廠商間扮演維持採購秩序與效率之角色。
  • 使律師能夠瞭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以及財政部促參司對於公私合夥建設型態所頒布之各類工作指引,充實律師提供促參案件法律服務,以及整合法律、財務及工程界面之能力。
  • 使律師能夠理解營建工程各類型契約之主要架構、風險分配原則,以及重要條款之意義,提升律師協助當事人議訂公平契約以及誠信履約之能力。
  • 使律師能夠理解營建管理之基本原則,提升協助當事人避免與解決工程爭議之能力。
  • 使律師能夠掌握營建工程契約、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契約之各類爭議態樣、爭議內容與特性、兩造可能主張及實務趨勢,培養律師處理工程爭議案件之能力。
  • 廣泛瞭解與營建或工程相關領域之其他重要議題,使律師具備綜合性解決問題之能力。
  • 課綱

依「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課綱應考量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之專業性,秉持適度及彈性原則,為綱要性、方向性之訂定」,各課程之上課時數依具體開課情形而定。

    • 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營造業法、技師法、建築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等與營建實務有關之法規,搭配建築土木工程營建實務、工序及各類工法,說明各重要規定適用時機與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

    • 政府採購法規與實務:

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之行政規則、重要解釋函令、採購手冊、招標文件及契約範本、政府採購作業程序、政府採購調解、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案例類型及實務見解。

    • 營建管理理論與實務:

營建管理概論、工程契約類型與重要條款、FIDIC契約範本、營建成本結構及預算編列、設計變更與追加減程序、工期排程與展延、工程品質管理、BIM之運用、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專案管理與監造等。

    • 營建工程爭議類型與實務見解研析:

計價、漏項、契約變更、統包工作範圍、工期展延及衍生費用、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之適用、工程瑕疵與保固、業主協力義務及不完全給付、驗收結算與先行使用、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設計監造責任、品管勞安責任、履約保證等各類爭議及其實務見解研析。各種工程爭議處理途徑(包括調解、爭議裁決/審議委員會、爭議處理小組、訴訟或仲裁)之介紹與實務趨勢,以及律師應注意事項。

    • 工程鑑定實務:

各類工程鑑定實務,包括鄰損、瑕疵、工期、工項價格及災變原因等鑑定之鑑定原則與鑑定程序,鑑定報告應備內容、鑑定報告之解讀、補充鑑定、鑑定人詢問、以及律師在鑑定程序應扮演之角色與注意事項。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與實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子法,財政部促參司所頒布之行政規則、重要解釋函令、作業手冊、招商程序、申請須知及各類契約範本。促參案件財務計畫解讀與調整、促參風險分配原則、促參案件爭議類型及實務見解研析、各種促參案件爭議處理途徑(協調、調解、訴訟及仲裁)之介紹與實務趨勢,以及律師應注意事項。

  • 課程規則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請領「營建及工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 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 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 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

本會自行主辦或與地方公會合辦之課程,得規劃基礎課程與進階課程,並得規定會員參加進階課程之資格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