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5月6日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通過
(並且洽公司治理及公司法委員會、數位經濟及金融科技委員會,共同討論通過)
民國113年5月21日全律會專業領域課綱討論會議視訊會議討論後修訂
本課綱旨在為律師提供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兼及法律與實務,使律師能於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領域中,增進對於各類議題之熟稔度。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領域牽涉之法律繁多,課程內容將涵蓋,金融證券之相關重要實務及理論法理。並加以探討重要議題,以培養律師於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領域的專業能力。
依「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課綱應考量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之專業性,秉持適度及彈性原則,為綱要性、方向性之訂定」,各課程之上課時數依具體開課情形而定。
一、證券及期貨交易法規與實務:
證券交易法規與實務、財報不實之民刑事責任、公開說明書實務、操縱條款、短線交易與歸入權、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特殊背信、期貨交易之法令與實務。
二、金融商品及資本市場法規與實務:
金融法規與實務、庫藏股實務、股票及公司債私募實務、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法律責任(IPO、SPO)、不動產證券化法規與實務、金融資產證券化法規與實務、金融商品交易實務爭議(TRF、ISDA、IRS、Structure Note)、金融授信與擔保合約實務、綠色金融之趨勢與發展。
三、企業併購法規與實務:
企業併購法規與實務、企業併購反對股東之保護機制、企業併購與經營權爭奪、企業併購合約之審閱、企業併購之勞工權益保障與法令遵循。
四、金融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法規與實務:
金融機構之利害關係人交易、金融機構之法令遵循制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實務、證券投資信託法規與實務、證券投資顧問法規與實務。
五、銀行法:
銀行法之重要犯罪型態、銀行業跨國押匯與追償實務。
六、保護機構與制度:
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制度。
七、其他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相關議題: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請領「金融證券及企業併購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一、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三、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