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7 月30 日信託法制委員會通過
民國113年8 月20 日全律會專業領域課綱討論會議修訂後通過
本課綱旨在為律師提供信託法制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以信託法制相關法規及實務為核心,就律師在規劃信託及擔任信託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等任務時,明確定位應發揮之積極作用,善盡之作為義務。課程內容將涵蓋基礎信託法制相關規定、實務運作,暨進階高齡信託及家族企業傳承信託等應遵循之注意事項;兼及法律與實務,使律師能於信託法制、高齡信託、家族信託及家族傳承等相關民刑事基礎、不動產、稅務、公司法及企業併購領域,增進對於各類議題之熟稔度,以培養律師於信託法制領域的專業能力。
一、全面並深入理解信託法制及其相關法令的基本概念、法制規定、重要原則。
二、 掌握律師進行信託規劃、擔任信託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及提供各項信託法律服務等之相關法律法規基礎知識。 。
三、 培養律師在提供信託法律服務中的分析、溝通、協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 熟悉提供信託法律服務應遵循之程序及實務操作。
五、 培養律師提供信託法律服務的專業倫理意識和行為準則。
參、課綱
依「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課綱應考量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之專業性,秉持適度及彈性原則,為綱要性、方向性之訂定」,各課程之上課時數依具體開課情形而定。
一、信託法制與實務
1 |
律師在信託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可發揮之功能 |
2 |
信託與債權確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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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重要法規及信託實務 |
4 |
信託契約之撰擬與規劃 |
5 |
信託稅捐法規與爭訟實務 |
6 |
信託稅捐規劃與實務 |
7 |
信託實務:金錢信託 |
8 |
信託實務:不動產信託 |
9 |
信託實務:保險金信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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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及其他財產及權利信託(股權信託、特別股與表決權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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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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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受託人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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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配套機制及綜合運用:遺囑、意定監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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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之實務運用及發展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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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託相關及新興議題 |
二、高齡信託法制、實務與案例研析演練:
1 |
對高齡者的基本認知 |
2 |
高齡者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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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金融相關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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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信託契約重要內容解析 |
5 |
高齡信託相關課稅規定及信託實務 |
6 |
高齡金融規劃案例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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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及跨業結合實務 |
1 |
對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認知 |
2 |
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 |
3 |
身心障礙者信託規劃與實務 |
4 |
律師擔任身心障礙者信託監察人實務 |
5 |
身心障礙者財產規劃案例研討 |
四、家族信託法制、實務與案例研析演練:
1 |
家族信託相關課稅規定及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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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實務常見境外信託實務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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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族憲章-家族治理的平臺與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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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族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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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閉鎖性公司與家族信託於家族傳承的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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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族信託規劃及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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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庭財富傳承及高資產信託規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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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個案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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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外信託管轄權及稅務研討 |
肆、課程規則
個人會員參加本課綱之課程或其他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領域進修課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請領「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一、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一年內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二年內達六十小時以上者。
三、參加同一專業領域進修科目之課程,三年內達八十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以個人會員參加該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第一次授課期日起算。
其時數之採計標準,適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會員參加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應全程參與。
課程每節一小時,經查證遲到或離席超過十五分鐘者,該節不採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