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
【課程內容】
建構堅實的行政訴訟訴訟結構,為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2.0的核心項目之一。透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調整,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形塑行政訴訟的堅實訴訟結構。上開法案於111年6月2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即將自112年8月15日施行,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提供人民更為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
全國律師聯合會行政法委員會為使全國律師同道全盤了解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內容,特於112年7月28日上午9:25至12:00假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議室舉行「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座談會」(實體&線上),座談會由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高烊輝律師主持,邀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國勳廳長、陳彥霖法官說明新制內容,並與北區、中區、南區代表律師進行與談。
張廳長首先說明新制之精神在於,部分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並非專辦行政訴訟,為建構堅實第一審,乃將原本分散於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並透過「線上起訴」、「巡迴法庭」、「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陳彥霖法官則詳細說明新制內容:為落實行政訴訟之金字塔結構及建構堅實第一審,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制為3所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並說明修正後一般行政訴訟及進階型(罰鍰與不利處分)案件之管轄劃分;繼則說明「遠距審理」之主體、聲請要件、聲請是否適當及法官審酌事項、遠距審理期間注意事項;另詳細說明「巡迴法庭」之制度源起、參考對象(美國巡迴法院),巡迴地區(相距過遠地區與排除地區)、巡迴法庭適用之訴訟類型、法官裁量選擇巡迴法庭綜合審酌之六大因素:當事人之意願、新法之影響、開庭地點是否在轄區、整體訴訟資源合理運用、出借法院之配合、是否適宜遠距審理;嗣再說明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修正後擴大強制律師代理之適用範圍,特別是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範圍,以及違反效果、補正效力等:最後則說明全新之行政訴訟調解度,從臺灣目前行政訴訟中地行與高行和解件數(和解比率)對照德日行政訴訟和解之成立率,強調調解對於行政法院、行政機關與人民三大面向之制度功能,並說明行政訴訟調解之合法性要件有二:當事人具有處分權、調解無礙於公益,及各行政法院聘任調解委員之人數、專業背景與培訓課程,最後則簡介經司法院蒐集統計我國行政法院和解成立案例之十三種事件。
隨後由行政法委員會委員中之北區、中區、南區代表律師進行與談。北區代表呂政諺律師分享指出,行政訴訟調解中宜注意承審法官介入之時機,並重視調解與合法性控制之關聯;中區代表劉繼蔚律師則以投影片分享,從訴訟分配與訟源調控,談新制追求者為堅實的第一審或效率的第一審? 並從行政訴訟之特性(當事人不對等、公益性與技術性)切入,引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強調「司法必須對行政無情」;最後南區代表梁志偉律師則從行政訴訟職權調查範圍談起,並分享代理之行政訴訟和解成立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案例。
座談會最後,由張國勳廳長針對北、中、南區代表律師之與談內容進行回應說明,並就現場參與律師之提問予以回答,本次「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座談會」圓滿順利結束。
*課程係由本會稅法委員會於112年7月28日舉辦之線上課程(google meet錄影,未經任何剪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