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每一案件均係一個故事,而判決為認事用法,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同之認定事實,即會有不同之判決結果,故認定事實在訴訟中甚為重要,往往當事人或坊間批評判決者,多在事實認定是否錯誤。律師代理當事人自應釐清事實,在法庭上以書狀及言詞說明,輔以證據,使法官相信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或對方主張之事實為不實。
法官依卷內證據認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何者為真正,涉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自由心證,但自由心證,非可任意,受同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限制。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之說明,學校、書本少有討論,全憑實務累積之經驗,每人之經驗不同,即會有不同之認定,故在訴訟實務上,同一件事,不同之法官即會根據自己之經驗法則而為不同認定之結果。
本單元係以個人辦案之經驗,加入其他實務案件,以說明如何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就訴訟中兩造所提之證據論述其證明力之判斷,並提出同一事件,不同之民、刑事判決結果以供參考。